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二章 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第十五条有效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进行项目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包含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影响评价的文件。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对可能会造成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严重破坏的项目,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域由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后公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3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