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管理自治县的地方财政,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自治县在财政收入和支出项目上,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

自治县享受国家和省、自治州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优惠政策财政转移支付和其它方式的照顾。

自治县因执行国家和省调整工资、增加津贴等政策增加财政支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造成财政减收或者增支时,自治县人民政府报请上级财政给予补助。

上级国家机关下拨的各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减、截留和挪用。

地方法规 ·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