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三章 自治县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工作,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白族、普米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公民。地方法规 ·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