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十三条有效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白族、普米族成员所占比例不少于二分之一,并且应当有白族、普米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地方法规 ·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