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红色资源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民政、教育、自然资源、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档案、地方志等部门和党史研究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红色资源保护、研究工作。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