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县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红色资源保护责任评估机制,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红色资源保护单位的保存状况至少进行一次综合检查评估。

检查中发现红色资源保护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保护责任人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