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关闭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

确因城市建设和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迁移、关闭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按规定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拆迁、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