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拆除、迁移、关闭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等环境卫生设施。确因城市建设和公共利益需要拆除、迁移、关闭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按规定报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拆迁、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