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招考录用工作人员时,应当确定当地少数民族的名额和比例,并适当放宽招考录用条件。

自治县内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招收工作人员时,应当优先录用当地少数民族人员。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补充编制内的自然减员缺额。

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