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行使县级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驻勐烈镇。

地方法规 ·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