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

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