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三十二条有效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地方法规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