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六章 其他规定第四十五条已修改对审查建议不启动审查程序、移送审查或者审查处理结束后,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向审查建议提出人反馈。对通过人大门户网站、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提出的审查建议,可以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反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