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有效法规性决定
地方法规
制定机关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布日期
2020年7月31日
施行日期
2020年9月1日
条文数
无条文结构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

(2020年7月31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相关规定,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幅度税率的资源税税目,具体适用税率按本决定所附《四川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三条规定可以选择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税目,石灰岩、砂石、矿泉水、天然卤水实行从价计征,地热、其他粘土实行从量计征。

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下列具体办法执行: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免征资源税。具体免征额度不得超过纳税人受灾前一年度资源税应纳税额。

(二)对纳税人开采钒、钛、硫化氢气共伴生矿,减征百分之五十资源税。对纳税人开采其他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免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的税目和适用税率征收资源税。

(三)对纳税人开采低品位矿、尾矿不予免征和减征资源税。

本决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附表
四川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税目征税对象税率
能源矿产煤原矿2.5%
选矿2.0%
煤成(层)气原矿1.0%
天然沥青原矿1.0%
选矿1.0%
地热原矿每立方米3元
金属矿产黑色金属铁原矿6.0%
选矿4.0%
锰原矿3.5%
选矿2.5%
钒原矿4.0%
选矿3.0%
钛原矿6.0%
选矿4.0%
有色金属铜原矿5.0%
选矿4.0%
铅、锌原矿5.0%
选矿3.5%
锡原矿5.5%
选矿4.0%
镍、金原矿4.0%
选矿3.0%
锑、铍、锶、铌、钽原矿2.0%
选矿2.0%
铝土矿原矿9.0%
选矿6.5%
银原矿3.5%
选矿2.5%
轻稀土选矿9.5%
锂原矿6.5%
选矿4.5%
非金属矿产矿物类高岭土原矿4.0%
选矿2.0%
石灰岩原矿6.0%
选矿6.0%
磷原矿8.0%
选矿5.0%
石墨原矿5.5%
选矿3.0%
萤石原矿8.0%
选矿6.0%
硫铁矿原矿5.0%
选矿2.5%
非金属矿产矿物类天然石英砂、长石、滑石、云母、重晶石原矿10.0%
选矿5.5%
脉石英、粉石英、水晶、蓝晶石、硅藻土、陶瓷土、铁矾土原矿1.0%
选矿1.0%
硅线石(矽线石)原矿4.5%
选矿2.5%
菱镁矿、石膏原矿4.5%
选矿4.5%
芒硝、膨润土、叶蜡石、透辉石、透闪石、红柱石、石榴子石原矿2.0%
选矿2.0%
耐火粘土原矿5.0%
选矿5.0%
伊利石粘土原矿2.5%
选矿2.5%
硅灰石原矿10.0%
选矿10.0%
方解石原矿3.5%
选矿3.5%
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原矿每吨1.3元
选矿每吨1.3元
岩石类大理岩、花岗岩、辉绿岩、辉长岩原矿3.0%
选矿3.0%
白云岩原矿10.0%
选矿10.0%
石英岩原矿6.5%
选矿6.5%
砂岩、板岩、玄武岩、页岩、霞石正长岩、蛇纹岩原矿2.0%
选矿2.0%
闪长岩、片麻岩、角闪岩、凝灰岩、含钾岩石、橄榄岩、粗面岩、辉石岩、正长岩原矿1.0%
选矿1.0%
砂石原矿4.5%
选矿4.5%
宝玉石类宝石、玉石、玛瑙原矿4.0%
选矿4.0%
水气矿产硫化氢气原矿5.0%
矿泉水原矿2.0%
盐钠盐、钾盐选矿3.0%
天然卤水原矿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