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单位、组织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予以罢免或者解聘,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处理: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恐吓当事人的;

(三)收受、索取当事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

(五)属于调解范围,无正当理由拒不调解的;

(六)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