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二条有效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单位、组织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的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予以罢免或者解聘,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处理:(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二)侮辱、恐吓当事人的;(三)收受、索取当事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五)属于调解范围,无正当理由拒不调解的;(六)依法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