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四条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人民调解组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化解矛盾纠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或者以任何名义收取报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