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条例/第三章 化解途径第三十七条有效经调解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由调解的单位、组织告知双方当事人法律后果,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采用书面形式记载调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