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单位、组织收到当事人化解矛盾纠纷申请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予以处理;对不属于其职责范围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或者组织提出申请。对涉及多个机关或者组织职责范围的,由首先收到该申请的机关或者组织会同其他有关机关或者组织共同办理。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