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条例/第三章 化解途径第三十条有效人民法院在立案登记前应当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的化解矛盾纠纷途径;对适宜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自行组织调解或者委托、委派人民调解、律师调解、行业调解等组织进行调解。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登记立案,依法审理。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