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条例/第三章 化解途径第二十六条有效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职责和法定程序,通过解释、沟通、说服、疏导、协商等方法,促使各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依法解决有关民事矛盾纠纷和行政争议。对与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有关的民事矛盾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作出裁决,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