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促进条例/第三章 化解途径第二十一条有效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下列矛盾纠纷化解途径:(一)和解;(二)调解;(三)行政裁决;(四)行政复议;(五)仲裁;(六)公证;(七)诉讼;(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