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与行政机关、公证机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等的协调配合,拓展多元化解渠道,开展合作联动,形成合力,推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建设。

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诉调对接机制,依法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方式化解矛盾纠纷;与行政机关、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和人民调解组织协调配合,推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和法律指导等工作的有机衔接。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支持各类调解组织发挥职能作用。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