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自治州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和云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在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委员会主任、局长等组成。自治州州长由傣族公民担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傣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的比例应当与其人口所占的比例相适应。
自治州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正职或者副职成员中,至少配备一名傣族或者其他少数民族干部。其他工作人员中,应当逐步做到少数民族干部与其人口所占比例相适应。
地方法规 ·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