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不按照规定申报、拒报污染物排放有关事项,或者在申报时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或者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