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六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范围内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其中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调查。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投诉、反映,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