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对各族人民进行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民族政策、宗教政策教育。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继承和发扬各族人民的优良传统,增强自信、自立、自强精神,提倡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觉悟和科学文化素质。

地方法规 ·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