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八章 自治县的民族关系第六十二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充分调动各族人民的积极性,共同建设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和鼓励各民族干部群众互相尊重,互相学习、互相帮助,促进各民族之间的团结。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提倡各民族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地方法规 ·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7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