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地方病、传染病、常见病、多发病的防治。重视妇幼、老年保健工作。开展群众性的爱国卫生运动,普及卫生常识,改善卫生条件,提高各族人民的健康水平。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健全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助和卫生监督体系。重视县、乡(镇)、村卫生机构建设和边境卫生防疫工作,加强医疗队伍建设,培养少数民族医务人员。鼓励医务人员到农村开展防病治病。允许个人依法行医。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民族民间医药遗产的研究和应用,保护和开发利用中草药资源。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法加强药品、食品的监督管理,取缔假劣药品、食品。

地方法规 ·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