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国家统一的财政体制下,依法管理自治县的地方财政,自主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地方财政收入。

自治县通过国家实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

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在不能保证正常支出时,报请上级财政增加对自治县的财政转移支付。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因执行国家和省调整工资、津贴等政策增加财政支出时,享受上级财政给予补助的照顾。

地方法规 ·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