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大力发展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对各民族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和民族政策的教育。发扬各民族勤劳勇敢、团结互助的优良传统。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移风易俗,提倡文明的婚、丧习俗,推进殡葬改革,提倡火葬。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不断提高各族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地方法规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