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七章 自治县的干部职工队伍建设第六十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采取措施,吸引和鼓励各类人才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参与自治县的建设。到自治县艰苦地区或者长期在自治县工作的干部职工,享受自治县的特殊优待。在边远、高寒地区工作的干部职工,对其家属子女,在就业、就学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地方法规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