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五章 自治县的财政管理第四十条有效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属于自治县的财政收入,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节余资金。自治县在财政预算中设立民族机动金和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专项经费,并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提高比例。自治县享受上划中央财政每年增值税增量返还的照顾。对中央财政每年增值税增量的直接返还部分,享受全额返还自治县的照顾。地方法规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