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环境保护,绿化美化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任何组织和个人在自治县内开发资源和进行建设时,应当照顾自治县的利益和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自治县征收的排污费,除上缴国家和省外,享受市全额留自治县的照顾,专项用于环境污染治理。

地方法规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