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加强县、乡、村公路的建设和管护,提高公路等级。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兴修公路,投资开发交通运输业。

自治县境内公路收费站所收过路费税,其留成比例享受市高于一般县的照顾。

地方法规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