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汉语言文字,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彝族语言文字。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的印章、牌匾及重要宣传标记使用汉、彝两种文字。

地方法规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