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二章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时,使用汉语言文字,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彝族语言文字。自治县的国家机关的印章、牌匾及重要宣传标记使用汉、彝两种文字。地方法规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