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各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按照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确定。

地方法规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