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禁止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地方法规 ·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