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以威胁、侮辱、殴打等方式打击报复不文明行为劝阻人、投诉人、举报人的,或者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普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