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遴选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支持设立国医大师、名中医、老药工和学术流派传承工作室(坊),传承推广中医药学术和临床经验。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开展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工作,采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地理标志等方式保护中医药文化及其文化生态,推进名老中医学术经验、老药工传统技艺的活态传承。

省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数据库、保护名录。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技、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新闻出版部门和科协及有关学术团体,应当通过多种途径弘扬中医药文化,在全社会普及中医药知识。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通俗易懂的中医药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鼓励开发中医药特色课程和校本教材。

支持建设中医药博物馆、文化馆和宣传教育基地,鼓励创作中医药文化和科普作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