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中医药条例/第四章 中医药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第四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与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协调联动的中医药科研规划、管理机制,完善符合中医药规律的科研评价标准和创新发展机制,对中医药科学研究项目立项、评审和成果奖励给予积极扶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