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市、东兴市人民政府设立京族文化保护专项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京族文化保护专项经费用于:

(一)京族文化重大项目保护、研究和开发的配套补助;

(二)京族文化珍品实物的征集、文献典籍、数字音像制品的整理和出版;

(三)濒临消失的京族文化的抢救保护;

(四)开展京族文化调查研究、展示展演、传习教育、传播交流等活动以及京族文化题材文艺创作的补助;

(五)京族文物保护单位、京族文物保护点、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和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补助;

(六)京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经费补助;

(七)举办京族哈节等节庆的经费补助;

(八)与周边国家相关民族民间文化交流经费补助;

(九)京族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规划的编制与实施;

(十)京族文化的利用、产业发展经费补助;

(十一)京族文化保护工作的表彰、奖励;

(十二)京族文化保护的其他工作。

京族文化保护专项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文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族宗教、教育等主管部门制定。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京族文化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防城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