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北川苔子茶古茶树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古茶树保护管理中具有下列职责:(一)开展古茶树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检查;(二)保护和改善古茶树生长的生态环境;(三)规划建设古茶树保护管理基础设施;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