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古茶树保护管理中具有下列职责:

(一)开展古茶树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检查;

(二)保护和改善古茶树生长的生态环境;

(三)规划建设古茶树保护管理基础设施;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