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施工作业活动,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夜间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