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三条,或者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至二十八条规定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消防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或者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区(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区(市)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