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第三章 施工现场污染防治/第一节 噪声污染防治第二十九条有效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施工噪声污染,噪声排放不得超过国家、省、市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施工单位应当将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设置在施工现场中相对远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噪声敏感建筑物一侧的位置。在施工现场装卸建筑材料的,应当采取减轻噪声的作业方式。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