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进入建设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建筑制品和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

提倡使用绿色建材、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推进施工技术现代化,并将相关标准纳入建设条件管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