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法律援助条例/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第二十二条有效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可以申请法律援助的情形和条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亲属、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