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经济林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推进林权改革,完善集体林权制度。在依法保护集体林地所有权和农户承包权的前提下,平等保护林地经营权,并建立林地经营权融资担保、入股,从事林业产业化经营的相关制度。

鼓励和引导农户采取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积极引导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与国有林场开展合作经营;以确权颁证为前提,培育新型经营主体,通过股份合作等形式发展集体经济林,推动农民变股东、资源变资产,确保农民受益,实现可持续稳定增收。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