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经济林发展条例第三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经济林发展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