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经济林发展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培育家庭农(林)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支持多种类型的新型服务主体开展代耕代种、联耕联种、土地托管等专业化、规模化服务。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