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经济林及其产品生产、经营、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经济林是指以生产果品、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林产品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