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川羌族自治县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权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