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权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